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取得的货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取得的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发生的转让财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对投资损失,不予税前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不存在经营所得重复减除六万元。
个人股东和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个人股东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
企业在境内支付非居民个人“偶然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军队转业干部以专利技术入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向境外公司转让境内公司股权,应在境内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香港艺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以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合伙企业,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企业代持员工股,员工实际出资额低于净资产(市场价),差额部分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孝顺父母福利基金,幼儿关爱基金,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