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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跨期销货退回时,增值税上是否存在征纳风险?
【摘要】: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

问题:A公司是研发医疗器械母公司,B公司是外地医疗器械生产公司。2020年B公司按照生产的医疗器械模块给A公司开发票,A公司进行了抵扣。因为A公司针对此医疗器械需要注册备案要求必须开整机的发票,导致2021年12月退还2020年取得并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发票。请问此行为在增值税上是否存在征纳风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据此,B公司发生跨期销货退回,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应按上述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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