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印花税法》规定,签定增资协议,被投资企业按账簿增资额计缴印花税,投资方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一)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个人收到投资分红,依法降低税负的途径,可考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公司注销股东分得的剩余货币资金,自然人(包括村民)取得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缴个人所得税。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信托产品的收益,分配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除股票溢价发行外),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法人股东不涉及征税,但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有限责任公司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投资方企业不作为股息、红利收入,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合伙企业直接持有和个人间接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均不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