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三位自然人与村民合作经营果园成立了农村合作社,当时三人投了30万占40%的股份,若干村民没有实际出资,占60%的股份,现公司注销账面有10万元的货币资金,该如何分配?分得的资金需要缴纳个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规定,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据此,公司注销股东分得的剩余货币资金,自然人(包括村民)取得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