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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健身房提供的训练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业务1:运动员在境外一个训练基地训练,发生的训练场地使用费(类似健身房,使用里面的器械训练),按照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是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的规定,该场地使用类似于租赁不动产,不动产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的规定,支付所得的是境内个人(员工先在境外自行支付,然后回国报销),该支出属于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综上判断,运动员在境外训练基地训练,发生的训练场地使用费(类似健身房,使用里面的器械训练),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但是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这个结论准确吗】业务2:境内企业支付给境外机构的邀请函费用(也是员工先在境外支付,回国来报销),这个应该就只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四条规定,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5.租赁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1)融资租赁服务,……(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9.文化体育服务。文化体育服务,包括文化服务和体育服务。(1)文化服务,……(2)体育服务,是指组织举办体育比赛、体育表演、体育活动,以及提供体育训练、体育指导、体育管理的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文化体育……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据此,业务1:如果是健身房提供运动器械训练服务,个人认为增值税方面属于文化体育服务,企业所得税方面属于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根据新增值税法第第四条第四项不属于境内收入,不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判断劳务发生地在境外,不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免税务风险,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做好适用税目的分析。)业务2:如果是体育赛事报名费,属于文化体育服务,同业务1进行纳税考虑。
系统管理员2026-04-27 08:52:36
北京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党支部成立
2026年4月14日,中共北京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分公司支部委员会正式成立,张学玲同志任党支部书记,这是东审财税设立的第9个党支部。东审财税的第一个党支部成立于2012年。彼时支部仅有3名党员,在东审财税创始人崔军胜关心支持下、在行业党委指导下,东审养老金合伙人余建同志带领大家,把党建工作融入日常,一步一个脚印地建设、发展。十余年过去,这条党建之路已形成百余名党员共建的良好局面。各党员岗位不同,职责各异,但胸前别着同一枚徽章,心里装着同一个目标——建设更好的组织,服务更大的财税事业。行业也在为这份坚守给出回应。2026年初,崔军胜先生获评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支持党建工作(党外)合伙人(股东)”,余建同志获评“优秀党务工作者”。一项项认可的背后,是东审人“守住诚信操守底线,筑牢法律法规红线”的每一天。党建不在别处,而在日常之中。每年忙季,党支部发起一线员工送温暖活动,缓解工作压力;七一到来,全体党员重温入党誓词、领取党员手册;遇到灾情,东审第一时间响应,组织党员职工募集捐款。平常日子里,党建也有声有色:定期召开的党建主题大会上,各岗位党员代表走上台前,讲工作、谈体会、说心声;每月一次的转正晋升会议,不仅是岗位的进阶,更是组织生活的生动实践。北大二院、妇女儿童博物馆、平北抗日烈士纪念馆……这些红色地标,成了东审人别开生面的沉浸式课堂。杭州分公司党支部的成立,是这条路走出的又一个坚实脚印。它是杭州党员同志们紧密的组织纽带,也为东审在华东地区增添了一层更加有力的党建力量。祝贺杭州分公司党支部成立。前路还长,我们一起走。
系统管理员2026-04-29 15:05:09
北京市科委:2026年度北京高企认定启动!申报时间、条件、流程全在这儿
各相关企业注意: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即日起正式启动!现将关键信息整理如下,方便您快速查阅、按时申报。01  认定批次与截止时间本年度共分三批,网上申报+纸质材料送达均需在截止日前完成:第一批  2026年5月15日(周五)第二批  2026年7月17日(周五)第三批  2026年9月24日(周四)02  哪些企业可以申报?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2023年认定通过的企业,今年资格期满,需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再申报重新认定。03  申报流程与材料要点1. 告知承诺制(可选)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法人签字、盖公章后上传;选择该方式则无需提供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等证明文件。2. 网上填报(必需)登录上述网站,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者需提供)近3个会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近3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 + 近1年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3. 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右侧骑缝加盖公章;提交后不退回,请自留备份。4. 受理地点各区科技主管部门、中关村相关园区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见通知附件2);亦庄新城区域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受理(范围详见通知原文)。04  年度报告(有效期内企业必做)截止时间:2026年5月31日(周日)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 统一身份认证 → 火炬统计调查 → 高企发展情况 → 填报注意:累计两年未报,将被取消高企资格!05  更名、迁入及账号找回更名/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网上提交申请。异地迁入: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迁入申请,材料扫描件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账号找回:登录网站按提示重置密码,或通过“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06  其他重要提醒1. 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专项审计/鉴证报告须符合资质(成立3年、无不良记录、人员比例达标等);会计师事务所报告须带统一监管平台二维码税务师事务所报告须带中税协信息平台二维码,信用积分不低于200分 无码报告不予受理!2. 研发费用归集须设置高企认定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确保辅助账、专项审计报告、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研究费用数据一致。3. 严格监管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中介机构将被严肃处理;被取消高企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进度安排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5日(星期五)、7月17日(星期五)、9月24日(星期四)。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二、申报企业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三、认定申报及受理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1)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后不予退回。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相关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四、年度报告、更名、异地迁入及账号信息找回(一)年度报告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二)更名及重大变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三)异地搬迁转入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信息找回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五、其他事项(一)中介机构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和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二)研发费用归集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三)事中事后监管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四)其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附件: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关村相关分园联系方式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2026年4月28日东审凭借全资质闭环覆盖、资深专家团队、标准化全流程服务、丰富实战案例、全周期赋能及高性价比优势,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优选合作伙伴。依托对高新政策的精准解读、对行业痛点的深刻把握,东审持续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省心的高新申报服务,助力企业顺利获取高新资质,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实现高质量发展。若企业有高新申报相关需求,可拨打东审客服咨询电话400-139-4131,获取一对一专业解答与定制化申报方案。
系统管理员2026-04-29 15:39:30
关于启动202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启动2026年度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研究,即日启动北京市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进度安排 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三批进行,各批次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5月15日(星期五)、7月17日(星期五)、9月24日(星期四)。申报时间以企业完成网上申报操作,并将完整申报材料报送到受理部门的时间为准。 二、申报企业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应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年报填报后,再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三、认定申报及受理 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1)有关要求,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无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知识产权证书(未选择告知承诺制企业需上传)、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1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文件(电子版)。 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应报送《认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工作指引》第二条第(三)款要求的书面材料,材料一式两份,左侧胶装成册,在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后不予退回。 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和中关村示范区相关园区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申报受理工作(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其中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亦庄新城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范围包括:现阶段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综合配套服务区(旧宫镇、瀛海地区、亦庄地区)、台湖高端总部基地、光机电一体化基地、马驹桥镇区、物流基地、金桥科技产业基地以及长子营、青云店、采育镇工业园。 四、年度报告、更名、异地迁入及账号信息找回 (一)年度报告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含2026年资质到期企业)应于2026年5月31日(星期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 (二)更名及重大变化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应写明是否存在业务变化等情况,如发生变化,应详细说明),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名称变更申请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打印并加盖公章); 2.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等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4.旧名称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发送至邮箱gxrd@kw.beijing.gov.cn。文件请注明企业全称,并在邮件中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异地搬迁转入企业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企业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注册信息管理-异地搬迁提交迁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 1.企业迁入申请(写明企业基本信息、高新认定年度及技术领域、高新证书信息、迁出及迁入地、搬迁原因等信息,加盖公章); 2.新旧营业执照(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多次变更名称的企业,需提交所有执照); 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迁移证明; 4.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5.其他可证明企业符合高企资质要求或技术亮点的材料,如企业上一年度基本财务数据、研发投入及占比、高新收入及占比、科技人员数量及占比等情况,以及主要技术、获奖、风投或其他企业亮点等。 上述材料请按顺序扫描为一个PDF文件提交至迁入区科技主管部门,并写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信息找回 企业如遗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的用户名、密码,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单击“企业申报”进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界面,选择“忘记密码”,按系统提示重置密码。如企业预留联系人手机号无法使用,请点击“企业用户申诉找回密码”,按系统要求填写企业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 五、其他事项 (一)中介机构 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4.会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近3年无受行政处罚、公开谴责、监管警示等不良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处罚公示网址:https://acc.mof.gov.cn,https://czj.beijing.gov.cn/ztlm/xzzfxxzt/xzzfdtxx/xzzfxxxzcf/index.html和http://www.bicpa.org.cn/p1/cjjl.html。 税务师事务所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其中,税务师事务所原则上其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指国税总局《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中“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积分”,下同)应不低于200分。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时,要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及信用等情况,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中介机构是审计报告真实性、合法性的第一责任人,在承接专项审计业务时要确保本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并出具书面承诺。以上企业和中介机构如承诺不实,应承担相关责任。 5.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及本市《关于印发<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财会〔2024〕30号)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将其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会计师事务所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计报告报备验证”模块进行报告报备,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生成的二维码信息放置在审计报告每一页的右下角。 企业应当关注获取的审计报告是否附验证码,并按照以上《通知》中明确的查验方式,通过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或手机“扫一扫”等方式,查验审计报告是否由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是否在统一监管平台报备并相应取得全国统一的验证码。查验网址为https://acc.mof.gov.cn。 按照中税协《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及我市税务师协会《关于京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化执业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业务报备”模块进行业务报告报备,在报备页面生成二维码,将信息服务平台生成的含有二维码信息页作为报告首页。 企业应聘用符合上述要求的事务所出具相关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等,相关报告未赋码的,不予受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后,应附中介机构诚信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执业证书复印件、中介机构当年任职职工名单(含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号,其中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须提供证书编号)。 (二)研发费用归集 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对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研究费用等数据应客观、准确。 (三)事中事后监管 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市认定小组”)将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受理认定及事中事后监管。受理认定过程中,对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等行为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的企业,将不予受理认定。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对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企业,按政策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及相关网站公告。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企业、中介机构,一经查实将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名称变更、异地迁入、资格取消等事宜均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公示公告为准,不再另行通知。 市认定小组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的培训、代理申报等活动,机构和个人的此类活动与认定小组无关。 单位或个人如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异议,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法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扫描为PDF文件,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须署实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发送至gaoxinchu@kw.beijing.gov.cn,或拨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监督电话。提出异议应以事实为依据,内容具体详细,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关村相关分园联系方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6年4月28日附件:1.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2.各区科技主管部门及中关村相关分园联系方式东审凭借全资质闭环覆盖、资深专家团队、标准化全流程服务、丰富实战案例、全周期赋能及高性价比优势,是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优选合作伙伴。依托对高新政策的精准解读、对行业痛点的深刻把握,东审持续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省心的高新申报服务,助力企业顺利获取高新资质,充分享受政策红利,实现高质量发展。若企业有高新申报相关需求,可拨打东审客服咨询电话400-139-4131,获取一对一专业解答与定制化申报方案。
系统管理员2026-04-29 15:57:36
合伙企业A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收到基金公司B的分红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是否需要变动?
问题:我们是合伙企业A,投资基金公司B,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计入其他权益投资科目;基金公司B投资C公司;现在C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B收回转让成本及分红,B又按比例分红给A,A如何做账,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要不要变动?C为普通企业;合伙企业A为单一基金,基金公司B为非单一基金,另,A投资B一直按成本入账,未调整过公允价。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24》第二十二章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四 、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十五)“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 本科目核算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2. 本科目可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公允价 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3.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取得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时,按其公允价值和发生的交易费用,借记本科目(成本),按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  付金”等科目。(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3)资产负债表日,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科目;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按其差额做相反分录。(4)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结算备付金”等科目,按该权益工具的账面余额,贷 记或借记本科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按其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同时,将持有期间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转入留存收益。4.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即: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分回的利润,借:应收股利贷:投资收益。另外,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备案单一基金不影响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核算,影响此基金的个人合伙人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系统管理员2026-04-27 08:42:11
我帮客户“捡”回了10多万——记录审计报告之外的故事
“这笔审计费花得真值啊!”这句话是客户自己说的,他是一家工程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当时听完我针对税申报表提出的问题,愣了两秒,然后蹦出这么一句。我帮他发现了什么?一张申报表里外地预缴的增值税没有合并抵扣。算下来,多交了10多万。更巧的是,这个客户其实是我8年前就服务过的老相识。01 一个在朋友列表里“潜水”了8年的人2018年,我刚来东审做审计助理那会儿,第一次服务的客户,就是他当时在的公司。后来他那家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他也换了好几份工作。但有意思的是,不管换到哪儿,他一直都默默关注着东审的新闻和动态。直到今年,他带着他们整个财务团队,一共5个人,来听东审的线下培训课。课后他主动找过来:“明阳,我们公司今年要审计,还是找你。”说实话,挺感动的。主要人家还记得。就这样,再续前缘。02 线上+线下,信息化让现场工作更显价值这个项目在河北,离北京不近。前期我们在线上聊了两天,让他先把电子资料发过来。我提前过了一遍,心里大概有了底。东审现在都是信息化、电子化办公,不用像以前那样现场等着客户翻箱倒柜找资料,很多信息可以通过线上信息系统对接解决完毕。所以,现场的工作就显得格外重要,这是突出审计价值的核心所在。去了现场,客户也挺实在,一边配合我取数,一边顺手问了好几个他们自己头疼的问题。比如工程上用的二手车,买卖之后账到底怎么做?银行借款、政府补助,怎么入账更稳妥?宋明阳带团队进场这些问题其实跟本次的业务没什么直接关系,但能答的,我当场就答了。客户信你,才会现场直接问。我也没端着,其实这也是我们日常给客户提供的增值服务。但真正让客户觉得“值爆了”的,是另一件事。03 真正的大事儿,藏在那张申报表里我在核对纳税申报表和账务处理的时候,瞄到一个问题。他们公司是做工程的,在外地有预缴增值税。按道理,这些外地预缴的税款,合并报税时应该一起抵扣掉。可他们的申报表里,压根没把这部分合并进来。也就是说,他们多交了税。大概多少?10多万。而且关键是,客户自己也忽略掉了这个问题。北京的财务负责人不知道,河北当地的财务也没察觉。要不是我翻到那张申报表,可能就错过了。我当时就跟客户说了这事,建议他们马上跟河北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局电话核实一下。电话拨过去,税务局确认,可以修改申报,可以增加抵扣。04 客户的反馈,比什么都值消息传回来,客户的原话就是开头那句:“这笔审计费花得真值啊!”他接着说:“我们本来只是想出一份税审的鉴证报告,结果你们帮我们省了10多万的税,这相当于白送了我们一次财税咨询呢。”当天他就主动提出:“我要给你们团队写封表扬信。这事儿我得跟我们老板好好说说。”客户与宋明阳沟通截图其实这个客户所在的公司,集团下一共有三四家。这次我们只合作了其中一家。但经过这件事,客户拍板了:“明年,把我们公司最大的那个审计项目,也交给东审。”这话听着提气。并不是客套,是因为人家真觉得你专业、靠谱。05 说点实在的客户的那个“盲点”,外地预缴没合并,恰恰就是我们审计师最该关注的问题。客户偶尔疏忽,我们不能疏忽。用我们内部常说的一句话就是,客户疏忽的盲点,就是东审专业的重点。一份审计报告的终点,通常就是签字、归档、项目结束。但对我们来说,报告之外的那些事儿,往往比报告本身更值得聊。毕竟,帮客户“捡”回10多万这件事儿,还是挺自豪的。东审审计师宋明阳说:帮客户解决问题比出一份报告更有价值|东审人物   (点击观看)(根据东审玉泉营区区经理宋明阳真实服务案例整理)宋明阳玉泉营区 区经理入职东审9年,深耕一线多年,有丰富的审计实战经验。
系统管理员2026-04-26 15:11:44
企业之前年度计提的工会经费未转到工会组织专门账户,2025年转过去是否合规?之前年度的经费是否可以不转?
问题:一家企业之前年度一直计提工会经费,从2015年成立工会组织,但是没有将计提的这部分工会经费转到工会组织的专门账户,2025年转过去了,(1)想问转过去的之前年度计提经费是否合规?(2)2025年计提2%的工会经费的40%转到总工会,那么想问之前年度的40%不转到总工会有啥风险或是影响不,是否可以不转之前年度?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工会经费的来源: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据此:(1)基本合规,2025年一次性划转,实质上是偿还这笔历史欠款。但需履行程序,比如工会决议、账务处理等。(2)建议转到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要求按月拨缴,长期计提不拨付本身已违反规定。补拨缴是纠正,但无法改变过去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
系统管理员2026-04-23 14:15:09
喜报!东审财税四家机构同时入选首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名单!
最近,首都医科大学科技成果转化部公布了官方认可的科技服务机构名单。东审财税旗下四家机构成功入选,覆盖了公司注册、财税咨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关键环节。首都医科大学2026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服务商遴选结果公告中公布:北京市鼎立东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入围专利申请服务商;北京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入围成果评价服务商;北京东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入围公司注册服务商;北京审信东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入围财税咨询服务商;这次能入选,说明东审在专业能力、行业口碑、服务响应这些方面都得到了官方的认可。这不光是荣誉,更是对东审“一站式”服务能力的权威背书(东审官网 https://dscpa.cn/)。很多客户问过我们,说东审“一站式”到底能哪做什么?我给大家拆开说说:PART.01  公司注册环节从起名核名、确定经营范围,到公司选址、工商登记、刻章开户,再到后面的变更、注销,我们都能帮你跑通。特殊重组、注销代办,我们也有丰富的经验。PART.02  财税合规环节记账报税是基本功,我们更擅长的是帮企业把账理清楚、把风险把控控住。包括日常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企业税收优惠、专精特新申请、财税咨询……一句话:让你只管搞技术,账上的事交给我们。PART.03  知识产权环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商标、软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从申请到维持,从检索分析到侵权应对,我们都能做。尤其对于高校成果转化,我们还会帮您判断:哪些成果适合申请专利、什么时候申请、怎么布局才能保护到位。PART.04 资产评估环节科技成果的价值是多少?无论是作价入股、技术转让、融资谈判,我们都有经验。我们具备证券期货评估资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已入围多家国企、事业单位服务库。上述几个板块,东审的各主体单位既可以独立承接业务,也高度依托集团的一体化优势,实现无缝协作。未来,东审还会继续坚持“严谨、专业、诚信”的原则,帮更多科技企业和科研团队把成果顺利变成生产力。关于东审我们是一个综合专业服务集团,业务涵盖审计、财税咨询、高新认定、专精特新、加计扣除、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财税律师、注册代理等等。我们一年服务超过30000+家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资本运作、财税合规方面经验丰富。如果您有相关的业务需求或者是想找一个一站到底的专业服务伙伴,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系统管理员2026-04-21 19:36:15
非税收入的捐赠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问题:这种非税收入的捐赠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慈善活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4年第22号)列示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据此,非税收入的捐赠票据,不满足上述税前扣除的条件,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系统管理员2026-04-23 11:41:10
用爱赋能,以数护航:东审财税助残就业,让政策落地更有温度
东审财税助残就业,让政策落地更有温度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海淀区残疾人事业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节点。4月16日,由北京市海淀区残疾人联合会主办的“海淀区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专项培训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推介活动顺利举办。作为本次活动的协办单位之一,东审财税全程参与政策答疑与实务辅导,用专业力量为助残就业添砖加瓦。01 一场有政策、有故事、有温度的活动活动当天,来自海淀区的重点用人企业代表、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及残疾人求职者、残联系统工作人员等70余人齐聚一堂。政策宣讲、案例分享、残疾人毕业生代表发言、就业心得分享及现场招聘等多个环节,构成了这次既有干货又有温度的活动。02 止步于合规,政策解读传递用工构想作为一家深耕财税服务多年的专业机构,东审财税不仅关注企业的合规经营,更关注如何用专业能力推动社会责任的落地。本次活动期间,东审财税派出专业团队,全程参与政策答疑与实务辅导。围绕企业普遍关心的残保金合规核算、超比例安置奖励、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等政策红利,提供一对一咨询服务,帮助用人单位在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实现合规增效。参与活动的东审负责人史晋琨表示:“企业不仅是政策的执行者,更应成为社会责任的践行者。我们希望通过专业服务,将政策语言转化为企业听得懂、用得了的实务方案,让更多企业愿意安置、敢于安置、善于安置残疾人就业。”03 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能享受哪些政策红利?如果您所在的企业正在考虑安置残疾人就业,以下政策红利值得关注:04 公益之路,东审一直在行动参与残疾人就业促进活动,只是东审财税长期践行社会责任的一个缩影。多年来,东审持续投身公益事业。用专业传递价值,用行动践行责任——这是东审财税始终不变的初心。助残就业,不止于一场活动。接下来,东审财税将继续发挥财税专业优势,深化与残联系统的合作,持续为用人单位提供:残保金合规咨询、岗位适配辅导、政策续期服务。同时,东审财税将探索“财税合规+残疾人就业”一体化解决方案,助力推动残疾人就业实现从被动合规到主动开发的长效转型,为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贡献专业力量。如果您所在企业有残保金合规或残疾人安置方面的需求,欢迎咨询东审财税。我们将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咨询服务。让政策更有温度,让就业更有尊严。东审财税,与爱同行。
系统管理员2026-04-21 19:05:57
融资租入设备和转卖销售设备,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问题:A公司从B公司融资租赁购入设备,一次性支付95%的款项,合同期限一年。然后立马销售设备给C公司,请问一下融资租入设备和转卖销售设备,怎么进行账务处理?答:(1)首先判断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否是融资租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卖出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条款。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确定租赁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租赁物类型、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承租人经营特点、承租人收入和支出、担保情况等因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这条规定隐含了租期与资产使用寿命匹配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物类型、租赁物建造进度和具体用途、承租人经营特点和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等因素,审慎与承租人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的支付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的运营收入现金流相匹配,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两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第三十六条规定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题干中给出的付款比例95%、合同期限一年等显性条件可能构不成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首先先依据上述规定判断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否是融资租赁业务。(2)若实质上判断为融资租赁业务,A公司融资租入设备的会计处理:借:使用权资产(按照租赁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入账)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已支付的95%款项)(3)若为融资租赁,A公司拥有的是对设备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设备的所有权属于B公司,A公司转售设备给C公司时,实际上是处置这项设备的使用权,需要结合A公司和C公司的销售合同内容判断业务实质是转让使用权还是转让所有权?若为转让所有权,则此笔交易A公司存在法律风险,不构成合规性的交易;若为转让使用权也需关注合同合规性风险,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C公司支付的价款)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将剩余负债转入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未摊销金额)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或者贷方)
系统管理员2026-04-23 11:32:33
公司2025年12月份将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问题:公司2025年12月份,将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吗?答:《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四章 投资性房地产五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二)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2.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按该项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在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人其他综合收益,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待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时,因转换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应转人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一)商誉的初始确认。(二)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第十八章所得税六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如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转回期间将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导致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在其发生当期,构成企业应支付税金的义务,应作为负债确认。确认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交易或事项发生时影响到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组成部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其所得税影响应减少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人合并当期损益的金额。1. 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下列原则:(1)除本章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充分反映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对未来期间的计税影响,除特殊情况可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外,企业应尽可能地确认与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据此,固定资产由自用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资产的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大于其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形成的其他综合收益,为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的增加。故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系统管理员2026-04-15 19:16:29
学校提供综合性服务并签订合作协议,开具合作费发票是否合适且有无税务风险?
请问:我们学校现将一部分场地给另外一个学校使用,我们提供水电费、场地使用、安保、保洁等一系列服务,签订的合作协议,开具合作费发票是否合适?有无税务风险?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经查询,《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未查询到“合作费”服务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据此,学校提供的这项综合性服务,《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均未查到“合作费”相应服务编码及对应的销售服务类型,应区分具体服务内容开具相应的发票及缴纳税款,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及因开具低税率发票造成少缴税款的,存在相应罚款及滞纳金风险。
系统管理员2026-04-15 19:13:14
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上年度预计负债余额不一致时,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需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该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如该企业当年新成立,费用确认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可以全会前扣除,但上年度预计负债余额为0无需要转收入;如果该企业成立多年,当期费用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上年度预计负债余额不一致,当期费用税前扣除,但是按照上年度预计负债累计余额转收入的话岂不是与上年度所转收入金额重复?这种情况该如何纳税调整?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本法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据此,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照上述政策执行,即如该企业当年新成立,当年计提的符合要求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该企业成立多年,当年计提的符合要求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需要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不存在与上年度所转收入金额重复的情况。
系统管理员2026-04-15 17:32:20
新增值税法实施后,我方提供的建筑服务应如何适用税率及开具发票?
问题:A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我司(B),我司计划将部分工程再进行分包给C公司。之前我司向A公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C公司向我司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教以下问题:1.  新增值税法下,C公司能否继续向我司开具3%专票,我司能否继续向A公司开具3%专票?我司是否可以继续抵扣进项?是否存在某一环节无法开具专票的情况(例如C公司无法向我司开具专票),税率是否仍为3%?2.  新增值税法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5年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否应按照新规定执行,还是仅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后新签订的合同?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四、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十一)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 5.除本项上述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十二)纳税人按照第四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应按以下规定开具发票,否则,不得扣除。 1.适用第四条第二、三、四、六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据此,公司从事建筑服务,若符合清包工及建筑老项目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内,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扣除分包款后的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同时此部分扣除的分包价款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若是甲供工程2026年1月1日之后新签定的合同不得再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对2026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按原政策规定执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系统管理员2026-04-15 19:33:46
抖音小程序充值收入和成本费用应该如何确认?
问题:我们有抖音小程序的一些充值收入,比如单笔10元,平台抽成8元+手续费0.5.这种情况下我们是记收入10元,成本或者手续费8.5吗?假如我们按流水记账,那么收入10元我们会交增值税,平台抽佣没有发票,手续费0.5可开。我们就会有8元成本的调增。应该怎么做?这个跟总额法或者净额法怎么确认有一定的关系吗?答:抖音平台涉及充值的业务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抖币充值:抖币是抖音平台的虚拟货币,用户充值抖币后,可用于直播间打赏主播、购买虚拟礼物、订阅直播会员等。2. 会员充值:包括抖音VIP和直播会员。抖音VIP每月15元,可享受专属标识、无广告、独家内容等权益;直播会员每月5元,可解锁主播专属表情、进场特效等。3. 游戏充值:抖音上的部分游戏支持直接在平台内充值,如抖音小游戏中心的一些游戏,玩家可以充值购买游戏道具、皮肤等。此外,抖音还存在一些游戏充值的商家,为用户提供游戏点卡、点券等充值服务。4. 话费充值:用户可以在抖音平台为手机充值话费,操作方便,支持多种支付方式。5. 生活缴费充值:抖音钱包里的生活缴费功能,可用于缴纳宽带费、电费、水费等。6. 创作者服务充值:创作者可以通过充值抖币来购买DOU+流量包,提升自己视频的曝光度。……确认上述问题中的充值属于哪种类型如果公司在抖音小程序的充值业务中,承担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首要责任,负责把控商品的质量、定价、发货等关键环节,且通常承担存货风险、信用风险,有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那么公司就是主要责任人,应按充值金额确认收入。如果公司只是为客户和平台提供中介服务,不承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首要责任,不控制商品或服务,也不承担存货、信用风险,仅收取固定佣金或按比例收取手续费,那么公司就是代理人,应按平台抽成后的净额确认收入。
系统管理员2026-04-15 19:29:20
股东0元退出,公司减资,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公司2025年有个自然人股东A持有300万股权(其中实缴75万,认缴225万),3月时候自然人股东A退出公司时,未收取任何对价,0元退出;公司因此减资300万(其中实缴75万,认缴225万),自然人A股东退出后,实缴的75万,公司不再支付对价给退出的股东,此实缴的75万金额在退出时点是转入资本公积科目还是也可以转入到未分配利润科目,实操中是如何会计处理更合规。答:《公司法》(2023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06)(三)企业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股份有限公司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含交易费用)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低于面值总额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据此,不考虑对价公允的前提下,股东0元退出,公司减资时,支付的价款低于注册资本部分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系统管理员2026-04-15 19: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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