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从B公司融资租赁购入设备,一次性支付95%的款项,合同期限一年。然后立马销售设备给C公司,请问一下融资租入设备和转卖销售设备,怎么进行账务处理?
答:(1)首先判断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否是融资租赁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卖出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三十六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条款。第七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届满,承租人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价款的,视为约定的租金义务履行完毕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承租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金规[2025]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在确定租赁期限时,应当充分考虑租赁物类型、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承租人经营特点、承租人收入和支出、担保情况等因素,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租赁物的剩余使用年限。这条规定隐含了租期与资产使用寿命匹配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物类型、租赁物建造进度和具体用途、承租人经营特点和项目现金流回收周期等因素,审慎与承租人约定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的支付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的运营收入现金流相匹配,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两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第三十六条规定一项租赁属于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取决于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项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出租人应当将该项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通常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与预计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足够低,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三)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赁开始日,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一项租赁存在下列一项或多项迹象的,也可能分类为融资租赁:
(一)若承租人撤销租赁,撤销租赁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二)资产余值的公允价值波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归属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远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继续租赁至下一期间。
题干中给出的付款比例95%、合同期限一年等显性条件可能构不成融资租赁业务的实质,首先先依据上述规定判断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实质上是否是融资租赁业务。
(2)若实质上判断为融资租赁业务,A公司融资租入设备的会计处理:
借:使用权资产(按照租赁付款额现值或公允价值入账)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差额)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银行存款(已支付的95%款项)
(3)若为融资租赁,A公司拥有的是对设备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设备的所有权属于B公司,A公司转售设备给C公司时,实际上是处置这项设备的使用权,需要结合A公司和C公司的销售合同内容判断业务实质是转让使用权还是转让所有权?若为转让所有权,则此笔交易A公司存在法律风险,不构成合规性的交易;若为转让使用权也需关注合同合规性风险,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C公司支付的价款)
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将剩余负债转入处置损益)
贷: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结转未摊销金额) 资产处置损益(差额,可能在借方或者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