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工程造价合同应按“建设工程合同”计缴印花税,其他合同、鉴定书,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法》规定企业向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购买债权,不征收印花税。
《印花税法》规定,转让股票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缴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按营业账簿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1亿元万分之二点五计缴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签定增资协议,被投资企业按账簿增资额计缴印花税,投资方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一)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个人收到投资分红,依法降低税负的途径,可考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公司注销股东分得的剩余货币资金,自然人(包括村民)取得超过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计缴个人所得税。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信托产品的收益,分配个人股东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