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企业不允许在公司弥补亏损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被投资方支付对赌协议利润补偿,计入“利润分配”;投资方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投资签订对赌协议,投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回购价超出投资成本的溢价作为投资收益。
企业投资民营医院,若民营医院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净资产,投资方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否则,直接捐赠医院,计入“营业外支出”,但不予税前扣除。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未规定一年内到期将使用权资产里转为流动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预付的租金计入使用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