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反垄断“三书一函”即《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营主体)/行政建议书(行政机关)》制度
2023年5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9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1号)、《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0〕11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会议费培训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8〕1号)同时废止。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为方便案件当事人参加行政裁决程序,提升行政效率,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裁决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今后国家和本市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等规则,规定了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的指标要求或披露要求。为规范研发人员和研发投入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核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5号——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人民法院委托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评估业务时参考。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