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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纸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和教育系统垫付资金结算票据的通知
【摘要】:自2024年1月1日起

京财综[2023]1922号        2023-11-28

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22〕56号)、《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财综〔2020〕2521号)要求,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秩序,促进财政电子票据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我市将进一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电子)》废止,办理并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


  二、公办学校代收性收费使用《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统一票据(电子)》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具体项目为:体检费、军训服装、教材和资料费、学生装、伙食费、社会活动实践费、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项目)七项收费。


  三、各有关单位请尽快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及缴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财政电子票据(办理流程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官网—机构办事—财政票据服务—网上公示—财政电子票据申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使用财政电子票据,不得与其他票据互相串用,不得使用过期票据。票据作废后仍继续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换发财政电子票据工作,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并积极推行财政票据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减少办票单位跑动次数,最大限度实现政务服务便利化。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及财政票据使用监督管理,共同推进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管理工作。


  六、市级主管部门请将通知及时下发至各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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