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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提升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现将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称平潭)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事项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本通知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现将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有关事项公告,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纳税人根据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扣除的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现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或者征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本公告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新会计法等有关要求,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坚决打击和遏制财务造假行为,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严格执行企业会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本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