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员工在北京工作,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因受雇、履约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虽香港公司支付,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外国企业接受境内企业货币捐赠,应按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按10%计缴企业所得税,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企业出口服务,购买方承担的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不予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预缴所得税的利润总额包括境外投资收益,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按境外抵免限额计算。
另一方(收购企业)以10%股份购买一方(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 100%股份,若也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他条件,则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一方以100%股份购买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10%股份,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符合以上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利润100万+投资收益20万+纳税调整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从事《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从事不在《目录》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适用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 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享受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政策,采取清单或核查管理。
双软企业享受了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可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小微企业定期减免所得额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