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经研究,确定了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名单,现予以公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先行城市(地区)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参加个人养老金。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为了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二手车出口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有序扩大二手车出口,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经研究,决定新增14个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名单见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52号发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2022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