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0月31日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08〕43号)同时废止。上市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执行本规则对可比会计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试行)〉的公告》(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
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区内直转(以下简称区内直转),是指对区内实施分类监管的非保税货物申报转为保税仓储货物的,或保税仓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申请以分类监管方式继续在区内存储的,允许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的管理模式。
一、编制2023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一)关于存货。(二)关于长期股权投资。(三)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四)关于固定资产。(五)关于生物资产。(六)关于无形资产。(七)关于资产减值。(八)关于收入。(九)关于政府补助。(十)关于借款费用。(十七)关于合并财务报表。(十一)
自2024年1月1日起,《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机打)》《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手工)》《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机打)》《北京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垫付资金结算专用收据(电子
本裁量基准适用于依照《海关法》《固体废物防治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处理的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但是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行政处罚案件除外。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本规则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公告内容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海关总署2021年第5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