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民政部令第26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按职责负责解释。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稳外贸稳外资税收政策指引汇编》目录:一、稳外贸税收政策;二、稳外资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横琴开发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17号)同时废止。
第四次修正根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本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个人行李和寄递物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