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使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北京市推进京津冀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规定》《北京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完善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促进工伤预防,确保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管理,鼓励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重塑良好信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电子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解释权为上海市财政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所称个人养老金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开办机构(以下称开办机构),是指符合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开办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所称养老金投资者,是指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储蓄国债管理制度有关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