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经营管理改革,完善经营监管制度机制,根据《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9月25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7号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现就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出如下措施。
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
为进一步提升海关执法统一性和依法行政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等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本指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权人人数较少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