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进行通知。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原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为加强水利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行为,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部此前制定的有关资金冻结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公安部2021年12月9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资金冻结措施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21〕20号)废止。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发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解释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关于推进铁路客运发票电子化改革的要求,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铁集团)决定在铁路旅客运输领域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本公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