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2023年新增了7月预缴申报窗口,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有三种选择,分别是: 7 月预缴,10 月预缴,年度汇缴。
集团集中研发:企业集团进行集中研发时,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将集中研发费用分摊至各成员企业,成员企业依据分摊金额进行加计扣除,但需要提供详细的费用分摊明细。
合作研发:在合作研发项目中,企业按照自身实际承担的费用进行加计扣除,各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分摊研发费用。
委托境内研发:企业委托境内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时,按照实际支付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关技术合同必须进行登记,否则无法享受这一优惠政策。
当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时,从2023年1月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进行摊销,且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费用化研发支出:企业在研发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而计入当期损益,在原本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2023年1 月1日开始,还能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经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现对2022年度认定的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资质到期复核工作,相关事项通知。
2025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项目申报,企业申报期:2025年7月2日9:00至2025年7月31日17:00。
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申报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苏高企协办〔2025〕1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常州高新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