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周期:11-13个月,受理通知书30-60天,商标局审查结果6个月左右,公示期3个月,制证发证2个月左右。
商标变更: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周期:3-5个月下发变更证明。
商标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周期:5-6个月下发转让证明。
商标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
周期:5-6个月下发转让证明。
商标复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周期:7-9个月。
商标撤三: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周期:9-12个月。
商标异议: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周期:7-9个月。
商标无效: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周期:9-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