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企业进口的货物因为产品更新换代卖不出去了进行报废处理,原进口货物时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也已申报抵扣,在企业报废这部分进口货物时,与此相关的进口增值税需要转出么?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二)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依据上述规定,货物因产品更新换代报废,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