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基金管理公司为旗下契约型基金产品按简易计税方法代扣代缴增值税,但基金管理公司自身没有简易计税及免税收入项目,请问管理公司对应的进项税是否需要做分摊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据此,若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无法明确划分用途的共用费用(如办公用房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办公设备、信息系统服务等),需要按照销售额比例进行分摊。若基金管理公司的进项仅服务于其自身一般计税管理业务,不需要做分摊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