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自行负责设计和研发及售后,采购原材料后委托代工厂生产,产出设备使用自有品牌并销售给客户。公司对外投标时以该设备为自己生产制造商的名义投标,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生产制造”类。请问该情况在工商层面和投标环节是否合规?
答:《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国家统计局的一则咨询公开:
咨询内容:A企业是从事开发设计与生产制造芯片及电子模组的一家企业,但由于芯片的制作工艺繁杂,开厂建设成本较高,A企业在研发设计完芯片的制作图后会委托B企业进行加工生产芯片,之后A企业会将部分芯片贴上公司自己的商标直接对外出售(芯片销售收入约占整体收入的20%),大部分芯片会通过其联营企业C企业以及经常合作的代工厂将芯片加工镶嵌在电子模组之上,继而在将贴好公司自己商标的电子模组出售给下游企业供其使用(销售电子模组的收入约占整体收入的70%),请问这种大部分生产制造通过委外加工模式进行的,小部分生产制造通过联营企业加工生产的,企业是否能划分到制造业呢?
答复内容:根据《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外包活动处理原则”有关“制造业外包”的相关规定:当发包企业将部分生产活动外包,或发包企业将全部生产活动外包且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则发包企业和承包企业同归入制造业;当发包企业将全部生产活动外包,且不提供原材料,则发包企业归入批发和零售业,承包企业归入制造业。
据此,公司将全部生产活动外包且提供生产必需的原材料的情况,归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制造业,经营范围可据实登记申请;遇到招投标事项,需仔细阅读标书文件,提前跟对方明确对生产制造商身份的相关要求,否则,在经营范围中未列明生产制造、又无其他被允许的证明资料的情况,容易造成废标的风险;从招投标内控审核的角度,对供应商的选择方面容易被认定为内控存在一定的缺陷的内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