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有员工借调至其他内部公司,工资和社保全部由我公司发放,个税也由我公司缴纳。该内部公司会向我公司支付相应结算款项。请问我公司能否做代收代付的账务处理(借调人员不计入成本费用,挂往来结算)?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据此,关于集团内部人员借调,要避免造成有意减少税款的安排的误解,集团内两家公司之间要与员工签订《人员借调协议》明确借调期间待遇承担方式、管理方式等都由借调方承担。但为规避税务风险,仍建议双方按关联方之间提供服务的形式,开具发票收取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