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司拟开展基础油业务,接触了一家保税区内企业,对方称只能开具形式发票。请问:(1)保税区企业开具形式发票是否合法?(2)若形式发票合法,我公司拟开展代理业务,入关的关税及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双抬头?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据此,如两公司之间实际发生基础油销售或代理服务,应按实际经济业务向实际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开具形式发票不合法。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一、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一个单位抵扣税款。
二、申报抵扣税款的委托进口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据此,贵公司如果是代理进口单位,可以申请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有两个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