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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咨询|理财产品每次赎回的本金和利息是否均计入高新技术企业总收入?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于1月花费1000万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产品为非保本、随时可取、随时到账的“农银理财农银安心·天天利同业存单及存款增强理财产品(对公低波悦享)”。请问每次赎回时,是否需要将每次赎回的本金和利息均计入计算高新技术企业收入比例中的总收入?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三、认定条件(四)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2.总收入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管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理财产品赎回是指:投资者依产品合同向发行人、管理人或受托人提出赎回;对方支付赎回款,本金及收益返还给投资者;对应理财产品份额或权益随赎回灭失,而非由另一投资者承接。


据此,理财产品赎回的本金和利息,收取的利息部分计入收入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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