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甲公司从A公司采购硬件商品,合同金额约1000万元,A公司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将硬件商品嵌入远程算力服务(AI技术)后销售给B公司,合同金额约1200万元,并开具6%服务费增值税发票。请问甲公司是否存在纳税风险?如有,应如何规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据此,根据甲公司业务情况,购入硬件嵌入技术服务后进行销售,应分别核算硬件设备和技术服务的金额,分别适用不同税率,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公司将硬件加技术一并开具服务费发票,按6%适用税率存在纳税风险。建议公司建立硬件设备和技术服务定价标准,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无法确定,硬件设备的销售额可参考财税〔2011〕100号相关硬件设备销售额的确定顺序确定,再确定技术服务的销售额,这种情况下依旧要规避硬件和服务定价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引起少纳税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