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对方公司欠我们货款,以他们的产品设备抵货款。我们是否还需要取得对方的产品销售发票?如没有发票,可以凭债务重组协议入账,后期结转成本税前扣除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抵债设备,属于“应税项目”,应取得销售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否则,不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