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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将B公司欠王先生的债权转为A、B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否合理合法?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王先生为A公司大股东,目前资本已全额缴足。B公司欠王先生1000万元,A公司欠王先生200万元。AB公司拟将上述债权转为股权并计入资本公积,该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合法?

答: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201111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将债务转为“资本公积”,实质上是债务豁免,不是将债权转换成股权。

据此AB两个公司想把这部分债权转换成股权做资本公积处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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