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公司股东A原始投资16万元,后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70万元,合计实收资本86万元。因公司严重亏损,股东撤资时放弃其对86万元实收资本对应的所有权益,且公司未支付任何对价。针对该减资事项,企业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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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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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先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仍不能弥补的,可以使用资本公积金。在使用上述公积金弥补后仍有亏损的,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的义务。
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利用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只是在所有者权益内部发生变动,不涉及被投资企业净利润的流出。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86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6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