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研发人员休产假期间发放的生育津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能否确认为研发费用?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能否享受优惠?
答: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中,“人员人工费用”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根据《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一、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据此,生育津贴不属于研发费用归集范围中明确列举的项目,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中的研发费用范围,也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