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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吸收合并享受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的条件是什么?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某国企(非房地产企业)拟吸收合并其全资子公司,若要享受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政策,需满足什么条件?何种情形属于“投资主体不存续”?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八、本公告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公告执行至20271231日。

据此,非房地产企业母公司吸收合并子公司,享受土地增值税暂不征收的条件吸收合并后投资主体存续。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吸收合并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文件未对重组前后间隔或持续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个人理解原出资人出现在吸收合并后的企业中即可满足条件。实务中建议事先跟税务进行确认,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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