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技术出资3000万元,请问:(1)出资过程是否需要开具发票?(2)能否免征增值税?(3)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若申请递延纳税,五年后是否还可申请?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据此,自然人股东以技术出资属于以“无形资产”换取股权的“有偿转让无形资产”,在增值税应税范围内;A公司需要取得无形资产发票摊销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据此建议A公司取得发票。
答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转让“技术”、提供“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工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据此,若满足上述条件完成备案的可以免征增值税,否则不能免征。
答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据此,自然人股东以技术出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申请递延纳税。
答4:参考问题3(财税〔2016〕101号)递延纳税政策,备案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