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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合规:差旅餐费补贴是否需纳入工资总额缴纳个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公司给出差人员按每天150元标准发放餐费补贴,不再另行报销出差期间餐费(交通费和住宿费凭发票报销)。该150元补贴是否应纳入员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北京市是否有相关明确文件规定?


答:差旅费具体定义,目前的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税法均无具体规定。实务中更多参照的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的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相关细则: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目前北京市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但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201543日以局长信箱”贴出一则回答:

问:北京对于差旅费补助的报销是否要求拿发票来充抵?

答: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与差旅费补助是两个概念。员工出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属于与企业经营相关的费用,如员工垫付费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销,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符合三个基本原则: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是税前扣除的首要原则,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合法、有效凭证。

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差旅费补助是对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关于差旅费补助的标准由财政部门制定,目前对企业无具体标准,仅对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因此,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行[2013]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发放给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包干补助,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的规定,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感谢您对北京地税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据此,150元员工需要纳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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