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公司在进行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时,需填报三项指标中的人工成本数据。我公司大部分人员在北京总公司,分公司仅有少部分人。账务按项目核算,人员经常跨项目使用,若项目归属于总公司,对应人员成本计入总公司账面;若项目归属于分公司,成本计入分公司账面,导致部分在北京缴纳个税和社保的人员,其成本却计入分公司。如此,分摊比例备案中的人工成本数与个税申报口径存在偏差。分公司今年办理退税时,税务局指出该做法有问题。是否有明确规定要求必须以个税申报地为标准?总分公司之间人员串用并按时长分配成本是否可行?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据此,没有查到文件明确规定必须是以个人申报地为标准,但取得工资薪金应按综合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正常来看单位支付的职工薪酬应与纳税申报系统保持一致。因此,像企业的这种情况,如果是用工时分摊的形式各自承担职工薪酬,分摊方式没有问题,纳税申报建议共用人员职工薪酬按两处取得工资薪金由支付单位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提供服务的形式由一方进行工资薪金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