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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6亿补税案:2026年这10个税务问题要关注,做好税务健康体检!
【摘要】:税务健康体检"服务专门帮企业把重要的业务合同、发票流、申报记录过一遍,找出风险点、给出处置建议。 目的是什么?别等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才发现,不但补税还要交滞纳金。

5月份,某集团一纸年报披露,因一笔2021年的股权无偿划转不合规,补税6.47亿,加滞纳金4.29亿,合计10.76亿。

这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2026年,增值税法正式施行、税收编码大调整、开票经济被中央点名严查……政策密集程度,是我做税这行八年来最猛的一年。

最近一个月,我们的咨询量大增。我把客户问得最多的10个问题整理出来,不管你是建筑施工企业、产业园区管理方,还是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拿这份清单对照一下自己的业务——有则改之,无则防身。


01  补税10亿,到底踩了什么坑?


某集团下属子公司2021年将一笔股权无偿划转给母公司,会计上按账面价值处理了,但税务机关认定:特殊性税务处理不满足条件。

结果:企业所得税补缴6.47亿,滞纳金4.29亿。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提了三个醒:

(1)国资委的批复≠税局的认可。国资委让你划转,是行政逻辑;税务局看的是税法逻辑——两码事。

(2)"无偿"两个字,在税法里是最贵的。关联方之间的无偿交易,税务机关有权按公允价值核定计税价格。

(3)滞纳金是按日万分之五算的。2021年到现在,四年多,光滞纳金就4个多亿。拖得越久,代价越大。

自查动作:你的企业有没有关联方之间的资产划转、无偿使用资金、低价转让股权?有的话,建议现在就拿去让专业税务师看一遍。


02  清包工甲供工程的简易计税取消了,但还在,两个怎么区分?


2026年1月1日起,财税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不再适用简易计税。甲供工程

也就是说,甲方提供主要材料的建筑项目,施工方必须按9%一般计税。

但清包工的简易计税(3%)保留。

两者的核心区别就一条:谁买主要材料?



实务中踩坑最多的情形:明明是甲供工程,企业为了继续享受3%低税率,硬往"清包工"上靠。

判断标准很简单:看合同里的材料清单。施工方如果列了钢筋、混凝土、电缆这些主材——那就是甲供,跑不掉。

自查动作:翻出2026年新签的建筑合同,逐份确认计税方式是否正确。该9%的别硬撑3%,金税四期下这类"税率倒挂"是最容易触发预警的。


03  不征税发票开了工程预收款,后续没工程量清单,增值税怎么报?


这是建筑企业的高频问题。

先明确规则:

·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具编码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同时需要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预征率2%,简易计税3%)。

·纳税义务真正发生时,按适用税率开正式发票。

问题来了:如果工程已经施工了一段时间,但业主一直没给盖章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了没有?

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顺序是:开票日→ 收款日 → 合同约定付款日。

所以答案是:不管你拿没拿到工程量清单,只要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纳税义务就产生了。你必须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申报增值税,而不是"等业主确认了再说"。

实务建议:

·在合同里明确每一期付款的具体时间节点(不要写"按工程进度付款"这种模糊表述)

·如果确实因为业主原因无法确认工程量,保留书面催款记录,至少证明不是你主观拖延申报


04  印花税已经按合同额申报了,合同作废重签导致金额减少,怎么办?


一句话:原合同已缴的印花税不退,新合同按新金额重新缴。

根据《印花税法》第十五条,纳税义务在合同签订时即产生。合同后来作废了,不影响当时已经产生的纳税义务——税务局不会退。

但是如果新合同金额比原合同减少了,有一个操作值得关注:

·新签合同按减少后的金额重新计算缴纳印花税

·原合同多缴的部分,虽不能直接退税,但如果是同一计税期间内发现的计算错误(比如原合同金额本身就算错了),可以申请更正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金额"减少"和"计算错误"是两回事。合同金额写对了、后来业务变更导致重签——这是前者,印花税没得退。所以要分清。

自查动作:检查近两年有没有作废重签的大额合同,确认新合同是否已完成印花税申报。


05  6月1日起税收编码改了,无形资产开票怎么选编码?


这个变化很多人还没反应过来。

2026年5月29日,全国电子税务局完成系统升级。6月1日起,"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劳务"三大旧编码全面停用,统一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

但注意——这不是说所有服务都归到一个编码下了。一级大类调整为三个: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关于无形资产的编码选择:

·无形资产仍然归属"销售无形资产"一级大类,并没有并入"生产生活服务"

·但子目编码有调整,比如技术转让、商标使用权、著作权等子目的编码号段可能发生了变化

·原"现代服务"下的"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等被合并到"生产生活服务"后,如果你之前开票时把某些无形资产相关项目(如软件使用权)错误归类为"信息技术服务",现在需要调回到"销售无形资产"大类下

最稳妥的做法:登录电子税务局开票系统→ 进入商品编码模块 → 查看"销售无形资产"大类下的最新子目列表 → 对照你的业务选择正确的编码。

不要凭惯性开票,6月1日后用旧编码开出的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对方拿到也抵扣不了。


06  BT、EPC+F项目,合同里写不写税率,税务处理差多少?


投资项目(含建安费、设计费、利息)的税务处理,核心在于"兼营"还是"混合销售"的认定。

先说税率本身:

·建筑安装:9%

·设计服务:6%(现在是"生产生活服务"下的子目)

·利息(资金占用费):6%

关键问题:合同里注明了各项的金额和税率vs 没有注明——差别大了去了。

注明了:可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建安9%,设计6%,利息6%。

没注明、打包一个总价:税务机关很可能按"混合销售"处理——从主业适用税率。如果你的主业是建筑施工,那整个合同可能全部按9%计税。设计费和利息那块本来可以6%的,白多交3个点。

另外提醒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利息部分。EPC+F模式的"F"(融资),如果合同里写的是"垫资利息"或"延期付款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跟建筑服务一起按9%计税。但如果单列为"贷款服务"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按6%。

合同签订时的注意点:

1、合同中必须分项列明建安费、设计费、融资费用的金额

2、每项对应写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3、结算条款要跟分项金额对应,不要混在一个总额里付款

4、设计服务如果分包,取得的分包发票税率要跟合同里的设计费税率一致


07  营改增老项目,增值税法施行后怎么处理?


先说结论:2026年1月1日前已备案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不受增值税法影响,继续按3%简易计税执行到项目结束。

政策依据:财税2026年第10号公告保留了老项目的简易计税政策。

但这里有三个风险点:

1、"老项目"的认定标准没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或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

2、备案手续必须齐全。如果你当年选了简易计税但没在税务机关备案,现在被查到——对不起,不能按老项目处理。

3、老项目不能"扩大化"。老项目后续的补充协议、增项工程,如果属于新的独立的建筑服务,不能自动享受老项目待遇。只有原合同范围内的变更、签证部分才能继续适用。

自查动作:找出所有老项目合同和简易计税备案回执,检查备案是否齐全、有效期限是否覆盖整个施工期。有缺失的现在就去补。


08  增值税法施行前签的双税率专业分包合同,施行后怎么处理?


比如2025年签的专业分包合同,里面约定了"材料部分13%,安装部分3%(简易计税)"——到了2026年怎么处理?

一般原则:按合同约定税率执行。

但是,这里有两个值得关注的情况:

情况一:安装部分适用甲供简易计税。由于2026年起甲供工程简易计税取消,如果该分包合同中的3%简易计税是基于"甲方提供主材"这一前提——那就尴尬了,合同税率和新法冲突。

处理方式:按新法执行,安装部分改为9%一般计税。由此导致的税负增加,属于合同签订时未预见到的法律变化,建议跟总包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

情况二:安装部分适用清包工简易计税。清包工政策保留了,所以3%继续有效,不受影响。

要不要重签合同?如果合同中的计税方式因政策变化失效了,建议补充一份协议明确新的计税方式和含税价格。不是为了应付税务局,而是为了避免竣工结算时跟甲方扯皮。


09  合同约定了预付款,但没写怎么扣回,增值税法下怎么处理?


这是建筑施工合同里最常见的"漏项"之一。

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孰先原则":开票 → 收款 → 合同约定付款日,哪个先到算哪个。

合同有预付款条款,但没约定扣回方式——税务局不会等你慢慢扣。预付款一到账,纳税义务就产生了。

具体怎么处理:

1、收到预付款时:开具612不征税发票,同时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

2、施工过程中:每次到合同约定的进度款节点,按当期应结算金额申报增值税。预付款在结算中自然扣回,但增值税不因为你"正在扣回预付款"而延迟申报。

3、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企业觉得"预付款还没扣完,我这期实际没收到钱,不报了"——这是错的。增值税看的是"应收",不是"实收"。合同约定了这个月该付多少进度款,你就得按这个数申报。

合同建议:以后签合同,预付款条款一定要配扣回条款。比如:"预付款在施工期前6个月的进度款中等额扣回"——这样每个月的纳税义务才跟实际现金流匹配。


10  产业园被查到"开票经济",持有方/管理方会不会被罚?


这个问题最近被问疯了。

2026年1月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开票经济"被列为年度重点整治对象。3月税务总局再次强调专项治理。产业园、工业园区是重灾区。

先说结论:产业园持有方/管理方是否受罚,取决于你是不是"明知或应知"。

1、什么情况下你会被牵连?

(1)如果你只是出租场地、提供物业服务,对入驻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不知情——通常不承担直接税务处罚责任。但会被要求配合调查、提供企业信息。

(2)如果你参与了——比如帮忙注册空壳公司、提供虚假经营地址证明、配合资金流转——那就是共同违法,罚款+刑事责任都没跑。

(3)最容易踩的灰色地带:招商时承诺"税收返还""财政奖励",但不审核企业是否"实质性经营"。一旦入驻企业被查实为空壳开票公司,园区之前拿到的招商奖励、税收分成可能被追回,园区本身的合规资质也可能受影响。

2、招商端能做哪些防范?

(1)实质性经营审查(最重要):入驻企业必须有实际办公人员、真实经营场所、正常业务流水。注册地≠经营地的企业,一律重点监控。

(2)负面清单行业管控:医药、建材、灵活用工平台、电商等虚开高发行业,提高入驻门槛。

(3)"四流一致"抽查:定期抽查入驻企业的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是否匹配。发现异常及时预警。

(4)合同里加合规条款:入驻协议里明确税务合规义务,约定"一经查实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立即清退+追究违约责任"。

3、已经有的税收优惠会不会被追回?

有可能。如果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中包含"合规经营"条款,而企业被查实违规——:

·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被要求补缴

·滞纳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优惠享受之日起算

·政府发放的财政奖励/返还资金也可能被要求退回

但有一个重要窗口:主动自查补报。如果园区管理方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督促问题企业补缴税款,可以争取从轻处理。

说两句实在话

上面这10个问题,我们在帮客户做税务健康体检的时候,几乎每个企业至少能对上3-4个。

不是企业不重视,是这些政策变化太密、太快,财务人员日常被日常核算绑住了,没精力专门去研究。

这也是为什么我们东审一直在推"税务健康体检"这个服务。专门帮企业把重要的业务合同、发票流、申报记录过一遍,找出风险点、给出处置建议。

目的是什么?别等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才发现,不但补税还要交滞纳金。

有上面任何一个问题对得上的,可以联系我们做一次专项咨询。不是每个问题都需要花钱解决——有些是自己的理解偏差,搞清楚就行了。但有些,确实是早处理比晚处理省钱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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