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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屋使用权合作经营收取保底收益及分成,应按什么项目纳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企业以前的业务模式是房屋租赁,现在业务模式逐步想转变成合作经营,以企业的房屋使用权作为合作对价,收取对方公司保底收益以及营业收入分成,现在企业的应税税率是否实质还是应该按照5%应税税率开具房租收入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二)自202611日至202712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据此:从协议签订内容来看,客户(即合同甲方)除了承担房屋使用权的责任之外,不承担项目运营过程的经营损失及风险,个人理解只是将原先固定租金变成了固定租金+可变租赁付款额的形式,税务处理仍需要按照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房屋为2016430日前取得的,适用5%的税率,否则为9%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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