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注册地在成都,公司为部分职工缴纳的个税,不是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注册地成都申报缴纳的,而是根据项目或者职工实际工作地通过第三方中介(是国央企的公司)在其他省份缴纳,扣缴义务人就是当地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这种在税法上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的税法政策规定。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转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申报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地税开评(2006)158号)第五条规定:1、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第一条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据此,不符合规定,对于由A公司直接雇佣且由A公司支付工资的员工,应由A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