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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非企业出资设立另一民非企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A企业是民非企业,投资B企业,B企业也是民非企业,A企业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投资的资金计入哪个科目?


答:

《关于印发《<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财会〔2020〕9号)

十一、关于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属于《民非制度》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计入当期费用。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业务活动成本”科目;设立与实现本组织业务活动目标不相关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出资金额记入“其他费用”科目。

(二)本解释施行前民间非营利组织出资设立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并将出资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原“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余额中对其他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出资金额转入“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以前年度出资)或“业务活动成本”、“其他费用”科目(本年度出资)。


据此,民非企业出资设立其他民非企业,应区分性质计入“业务活动成本”或“其他费用”,不计入长期股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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