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A公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下设的合伙企业B持有30%份额,合伙企业B运行的是基金产品,如果运行的基金产品已经清算完毕,相应的清算报告也有,合伙企业B也不会再分红,如果工商没变更,A对B目前依然持有30%,对于A公司来说是否依然享有B公司其他基金产品的收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义务。
根据《律师办理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17)》4.1.5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4.1.5.1 有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有限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4.1.5.2 有限合伙协议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4.1.5.3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有限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若合伙企业B仍处于存续状态,且除已清算完毕的基金产品外仍有其他基金产品在运行并形成分配条件,A公司在不违反上述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规则的前提下,对合伙企业B的其他基金产品所形成的可分配收益,原则上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享有并参与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法定或协商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