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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前期拍摄电视剧投入成本1500万,后项目转移到B公司,对于A公司的前期投入1500万应从会计和税务两方面如何处理?
【摘要】:暂无摘要

请教:A公司前期拍摄电视剧投入成本1500万,但后因为投资方要求,项目整体转移到了B公司,后期发行和拍摄均在B公司完成;现电视剧全部收入和分账已经完毕,但是对于A公司的前期投入1500万并未进行相关处理,请问从会和税两方面,应该怎么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生产生活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答:此项成本若随着合同整体转移到B公司,后续履约义务由B公司来承担的话,前期发生的明确可归集的成本可以以合理的价格一并转让给B公司:

1、会计处理方面:A公司作为一项资产处置进行处理,确认相关处置损益;

2、增值税处理方面,需要按照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如原合同即是提供电视剧制作服务,则按此类服务内容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敏啊,确认的相关损益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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