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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增值税法实施后,总分公司之间提供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新的增值税法在202611日开始实施,总分公司间提供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原增值税法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补充:客户想按开票的方式来处理,那需要注意什么事项,请帮忙一并解答,谢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0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据此,从新旧增值税相关政策对比来看,企业关注的这一点是针对货物移送而不是服务提供的,如果是货物移送的情况,新政策依旧是按无常转让货物视同应税交易处理。而新增值税法针对原36号文的无偿提供服务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法没有针对无常提供服务作为视同应税交易的规定,因此,针对企业总分公司之间无常提供服务的情况,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的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具体执行口径建议跟税务进行确认。补充问题:如果客户以有偿提供服务的形式,正常开具发票没有问题,否则无偿提供服务开票即代表了有偿,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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