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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签订的收入合同中包含硬件、软件及服务,其中软件及服务细项中有培训服务,此培训服务应归类到软件产品税率还是单独开具6%的税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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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客户签订的收入合同里面包含了硬件和软件及服务,硬件部分金额占比60%,软件部分占比40%。软件及服务细项里面还有培训服务这个可以单独开6%的税率票吗?还是需要跟软件一起归类到软件产品13%的税率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增值税法第十三条所称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

(二)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一)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

(二)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

(三)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据此,客户销售软件产品同时提供的培训服务,需要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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