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总部A公司员工协助B公司去外地谈客户,A公司员工的高铁票在B公司报的(开的B公司的抬头发票,人力关系不在B公司),这个走B公司的差旅费可以吧? 如果会计入账的话,该怎么入账,同时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角度分别需要怎么考虑。如果合作情况比较多的话,这种应该怎么处理会更好一些?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2021-03-10对相关问题的答复:一是纳税人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其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二是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等。
据此,总部A公司员工协助B公司去外地谈客户,其为此事发生的差旅费可以在B公司报销,需要有此次差路费的证明材料如: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工作任务、支付凭证、委派函、会议纪要等。
(2)对于因公出差形成的费用,通常可计入差旅费,按照本次外出的性质,如果主要是为了维护客户关系、拓展业务,计入销售费用-差旅费;如果A公司员工协助提供的是管理性质的服务,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八条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据此,满足上述资料证明可以税前扣除。
(3)应该怎么处理会更好一些?
①建立制度与证明链:甲公司应制定差旅费报销制度,严格留存出差审批、行程记录、业务合同、任务说明等证明材料,确保费用与甲公司的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与真实性,以保障税前扣除。但实操中很多会将此类费用视为甲公司“业务招待费”,据此建议采用:②签订劳务或服务协议并规范开票:如果两家公司合作频繁,建议采用与服务人员或合作方签订劳务报酬协议/服务合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