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安徽有限公司投资持有30%芜湖基金有限合伙,有限合伙股权向A公司借出无息贷款,A公司按期归还本金,有限合伙按照协议收益分配原则,优先分给优先股应得本金及收益,剩余收益按出资比例平分其他合伙人,本时点清算分回安徽公司的本金比投入时少,对于产生了投资亏损;有限合伙股权投资10%B公司,B公司被吊销,投资成本损失,以上2个损失能否在安徽公司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据此,
1.关于对安徽公司通过有限合伙对B形成的损失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确认,安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纳税人,根据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目前没有针对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明确依据,个人理解可以参考企业资产损失有关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依据来判断。)
2.关于对安徽公司直接持有的有限合伙份额,因有限合伙的清算而发生的损失可以在安徽公司层面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此处说的“清算”并不是到期清算而是按合伙协议约定对其中一项投资收回的分配,在没有进行相应合伙人份额减少的情况下,个人理解属于持有收益,不是投资损失,需要按收到的金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情况的纳税处理建议咨询税务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