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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开发软件产品是否可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及加计扣除政策,且能否申请高新?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合作开发的软件影响软件退税吗?可以申请高新用吗?因开发这个软件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 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据此,1、在满足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其他必要条件的前提下,文件中要求是“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目前没有查到共同开发是否被认定为“自行开发”的文件依据,建议在享受此项优惠政策的时跟税务做好沟通。

2、关于加计扣除,文件规定共同开发的项目可以由合作各方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高新申报相关文件有明确委外研发,也未对共同开发研发项目归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从可进行加计扣除的逻辑判断允许作为研发费用申报高新,但建议谨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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