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东审!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天津
更懂纳税合规的审计服务
  • 本周热点
  • 产品目录
  • 优势
  • 专业团队
  • 专业团队
  • 用户评价
  • 立即咨询
会员登录
获取验证码
登录/注册
首页  /  DAP贸易模式下,运保费是否应计入出口收入?
DAP贸易模式下,运保费是否应计入出口收入?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DAP贸易模式出口,我们出口了一批货物,合同额1000欧元,其中,货值800,运保费200。出口后,按照合同约定确认收入。这个月收到了运保费的发票,实际金额是100欧元。请问确认收入是按照1000还是800确认,运保费是否属于出口收入?

答:DAPDelivered At Place,目的地交货)下,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仍处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已做好卸载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义务与风险转移;卖方承担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对相关问题的回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的有关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据此,在控制权转移之前发生的运输活动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作为合同履约成本并随商品收入结转至营业成本,不单独确认运保费收入,按照1000欧元确认收入。

让中国民营企业财税问题零烦恼
提交
顾问1对1
免费咨询
400-139-4131
智能AI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