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给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直接打款给保险公司,并取得发票,员工在国家医保报销范围内多支付的部分,上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员工,这种需要缴纳个税吗?是否有相关条文支撑。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 、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五)保险赔款;
……
据此,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并入当期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含保险赔款性质部分)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