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社保是支付给劳务公司统一发放,给劳务派遣租赁的房租属于职工福利吗?可以按14%限额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根据上述文件可以得出劳务派遣员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范围内的“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据此,为劳务派人人员租赁的房租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按14%限额扣除。
但是在2023-09-15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2023年8月)”中的问题,企业为员工租赁房屋,与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合同,负担实际发生的房租和煤水电费及物业费,是否可以全部做职工福利费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是企业为员工租赁房屋,与房东直接签订租赁合同后负担的除房租之外的煤水电费及物业费,可以作为企业为员工生活或住房而发放的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
据此,关于房租本身是否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计入并按14%限额扣除,存在模糊表达,为减少税务风险,可以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