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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在合作中按售价减去基础价的差额收取代理服务费的模式下,是全额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还是按代理服务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摘要】:暂无摘要

问题:甲乙双方对合作的每款商品均约定一个基础价,售价减去基础价的差额为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代理服务费。有关用户在甲方销售渠道购买乙方产品,由甲方通过线上方式代乙方收取货款,用户签收产品且退货期内未办理退货的且未因产品问题发生纠纷的,甲方扣除应收取的代理服务费后剩余部分款项支付给乙方。”

请问这种模式甲方是全额确认收入并缴纳增值税还是按代理服务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生产生活服务8.商务辅助服务“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题干的描述,有固定基础价,甲方定价权受限,并非商品买断;甲方通过线上渠道代收货款,扣除代理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乙方;只有在用户签收且无退货、无纠纷的情况下甲方才与乙方结算,意味着商品的主要风险是由乙方承担,据此,甲方应当按照代理服务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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